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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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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最初名為「台中縣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於民國75年7月1日正式成立,嗣因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之修訂,而於民國81年3月21日改組成立「台中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並報經台中縣政府核准立案。再於民國91年4月29日因應地政士法之制訂通過而修改章程,本會乃改稱為「台中縣地政士公會」迄今。

  地政士公會的由來
  按「地政士」俗稱為「土地代書」,其制度乃沿襲自日據時代的「司法書士」--隸屬於地方法院登記所。台灣光復後,民國35年8月由當時台灣省行政長官署訂頒「台灣省土地代書人規則」,將日據時代之司法書士及測量代書人合而為一,以協助政府推行土地改革政策。嗣於民國41年廢止前開規則而由台灣省政府另公佈「台灣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並訂頒「各縣市辦理土地代書人考試注意事項」,從41年起至49年止,由各縣市政府舉辦考試發給代書人報照前後約有1200人;迄至民國50年代因代書人良莠不齊屢有弊案發生,行政院乃於57年2月函請台灣省政府廢止前開管理規則,惟省政府送省議會時遭省議會保留,而迄至民國72年8月始正式廢除。然自民國57年行政院函令廢除土地代書制度後,原擬藉由登記手續之簡化,使民眾皆能自行申請登記,進而讓代書人從社會上消失,但在社會分工日細的趨勢下,代書人仍有其社會功能及必要性,而因無考試及管制之下,人人皆可當代書,反使代書人之品質每況愈下。是故,於民國64年土地法修改時,將第37條之1第2項規定明定代書人為專業者,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內政部卻遲到民國70年6月始公佈「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將土地代書定名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依開前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代書人應於71年2月底前向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繼續執業登記,經登記完畢,發給「代理他人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截止登記後,經統計全國共有15431人,而原規定自民國71年3月1日起即限制僅持有登記卡之代書人能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但因管理辦法檢討修正而於民國71年5月間,各縣市政府乃陸續解除限制,至此又恢復人人﹝除軍公教人員﹞均可當代書人情境。

  民國78年12月土地法第37條之1修正明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考試或檢覆合格始取得執業資格,原領有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其未領有合格證明或登記卡都得繼續執業五年。內政部於79年6月修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使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制度乃正式有法律依據;考試院並於80年6月訂頒相關考試規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乃正式進入國家考試證照制度。嗣於84年1月20日再修正土地法第37條之1,明定未取得執業資格者其執業限期為84年12月31日。嗣後為提升土地專業代理人之執業品質,並貫徹業必歸會宗旨,立法院於90年10月4日三讀通過「地政土法」使全國約三萬名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正式定名為「地政士」,並建立每位執業者必須強制加入公會始得執業及應接受專業訓練以定期換照之制度。至此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公會乃紛紛改名,地政士公會有今日蓬勃的運作,實值吾人高興,並期待有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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